区驻地各供暖企业: 针对煤炭价格上涨对供热生产成本的影响,为疏导价格矛盾,理顺价格关系,本着既兼顾用热单位利益又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本微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参考周边区市现行价格,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区驻地用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如下: 工商生产供热供气价格: 丰源通达热电公司供工商生产用热出厂最高限价为54元/吉焦(162元/吨),供工商生产经营用热销售最高限价为67.3元/吉焦(201.9元/吨)。 二、居民集中供热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采暖供热价格按照枣价格发[2010]15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居民冬季采暖用热出厂价价格每吉焦为40.50元,供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每平方米19.20元,计费面积为用户建筑面积扣除应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及未封闭的阳台面积。非居民取暖用热出厂价每吉焦54元,非居民取暖用热按面积计费的,以采暖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28.30元,非居民采暖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上为最高限价,具体价格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上述销售价格为110天。 区驻地区域性锅炉供暖价格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自2010年11月27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