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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部分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市举出设施配套供热部分由原来的30元/㎡调整到5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部分征收、管理及其他各项仍按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3]3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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