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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摘要
 

供 热 文 件 摘 要

 

一、《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有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三、《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热源厂(换热站)至热用户院墙(或建筑物)外1米或热源厂(换热站)至居民热用户房外入口阀门出口法兰为界,供热设施产权属供热单位;热用户的用热设施产权归热用户或房屋产权人。

热用户或房屋产权人委托供热单位检查、维修或更换用热设施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供热价格与时间

峄价字【201016号《关于调整我区用热价格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居民集中供热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采暖供热价格按照枣价格发【201015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居民冬季采暖用热出厂价价格每吉焦为40.50元,供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每平方米19.2元,计费面积为用户建筑面积扣除应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及未封闭的阳台面积。非居民采暖用热出厂价每吉焦54元,非居民取暖用热按面积计费的,以采暖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8.3元,非居民采暖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上为最高限价,具体价格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上述销售价格为110天。

五、供热入网收取配套费标准

枣政办发【201164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为保障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部分标准。

城市基本设施配套供热部分由原来的30/㎡调整到50/㎡,自201211日起执行。

旭日热力 峄城热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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